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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市亞米歐科技有限公司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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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共廣播系統的音質評價
公共廣播國家標準《公共廣播系統工程技術規范》用以下3項指標規范公共廣播系統的音質:
(1)擴聲系統語言傳輸指數STIPA—語言可懂度的一種客觀評價指標。
(2)系統設備信噪比。
(3)傳輸頻率特性。
具體指標如表所列
表公共廣播系統工程音質評價指標
摘要 |
業務廣播 |
背景廣播 |
緊急廣播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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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級 |
2級 |
3級 |
1級 |
2級 |
3級 |
1級 |
2級 |
3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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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TIPA |
≥0.55 |
≥0.45 |
≥0.40 |
- |
- |
- |
≥0.55 |
≥0.45 |
≥0.40 |
系統設備信噪比 |
≥70dB |
≥65dB |
- |
≥70dB |
≥65Db |
- |
≥70dB |
≥65Db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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傳輸頻率特性(室內) |
160Hz ~6.3kHz 0~10dB |
250Hz ~4kHz 0~12dB |
250Hz ~4kHz 0~14dB |
160Hz ~6.3kHz 0~10dB |
250Hz ~4kHz 0~12dB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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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:僅屬摘要,詳見《公共廣播系統工程技術規范》 |
本來,音質評價是一個十分復雜的問題。由人發出來的聲音、由樂器發出來的聲音、由電聲設備重放出來的聲音,都可以對其音質進行描述,但都很難作出是“好”或是“壞”的簡單定評。事實上,對于同一個聲音,不同的人聽起來,其評價是不同的;即使是同一個人,在不同的時間、不同的場合、不同的心境下,其評價也會是不同的。但對于電聲系統的重放聲(不包括電子樂器的原發聲),如果把其音質的好壞對應于“保真度”的高低,則應能在一定程度上予以評定。另外,對電聲工程系統的音質評價同對電聲器件的音質評價是有差別的。本文針對前者,是指對作為一項擴聲工程的電聲系統的音質評價。
對于電聲系統的音質評價,有主觀評價和客觀評價兩種評價方法。一般認為,它們各自都是不充分的,正確的評價需要主觀評價和客觀評價互補。
但是,到日前為止,各種主觀音質評價方法都還不十分便于工程應用;而且主觀評價的結果,可能會同客觀指標有不同程度的矛盾。也許正是由于這個原因,現行的有關音響工程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,都沒有直接對系統的音質作出簡明的規范。通常的做法是用一系列客觀指標來映射系統的音質,這些指標包括“混響時間”、“聲能比”、“傳輸頻率特性”、“信噪比”、“非線性失真”、“聲壓級的動態范圍(最大聲壓級)”,等等。
毫無疑問,“音質”是所有電聲工程所追求的重要目標,因此最好用一種既易于工程操作又不容易產生歧義的辦法予以規范。對于公共廣播系統工程,音質評價問題可能比廳堂以及影劇院音響工程簡單,因為前者主要是語言擴聲而后者更重要的是音樂擴聲,所以公共廣播系統工程的音質評價,可以把重點放在對“語言可懂度”(或“語言清晰度”)的評價上。為此《公共廣播系統工程技術規范》首次引人了“語言可懂度”的客觀指標,作為其音質評價的主干。